【用戶】Cash
【年級】大四下
【評論內容】應為不受理之決定: 一、訴願書不合法定程式不能補正或經通知補正逾期不補正者。 二、提起訴願逾法定期間或未於第五十七條但書所定期間內補送訴願書者 。 三、訴願人不符合第十八條之規定者。 四、訴願人無訴願能力而未由法定代理人代為訴願行為,經通知補正逾期 不補正者。 五、地方自治團體、法人、非法人之團體,未由代表人或管理人為訴願行 為,經通知補正逾期不補正者。 六、行政處分已不存在者。 七、對已決定或已撤回之訴願事件重行提起訴願者。 八、對於非行政處分或其他依法不屬訴願救濟範圍內之事項提起訴願者。
【用戶】snoopy75smb
【年級】研一上
【評論內容】(A)欠缺訴願管轄權(X;收受機關應於十日內移送原處分機關,並通知訴願人)(B)訴願書不合法定程式,但得以補正者(X ;通知訴願人二十日內補正)(C)對於非處分提起訴願者(O;應為不受理之決定)(D)原處分所憑理由雖屬不當,但依其他理由認為正當者(X;應以訴願無理由决定駁回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