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snoopy75smb
【年級】研一上
【評論內容】(A)債權人係以自己名義行使(O;代位權之性質並非請求權、形成權或代理,而是獨立之實體法權利,於訴訟上或訴訟外均可主張)(B)債權人因行使代位與第三人之訴訟,其判決結果及於債務人(O;此第三人是指應該還錢給債務人的人。債權人只是替債務人打官司,判决結果當然及於債務人。若打赢官司拿到錢,這錢是要給債務人的)(C)第三人不得以債權人之抵銷抗辯對抗債權人(O;此官司真正主角是債務人與第三人,債權人與第三人事項不干此官司)(D)行使之結果,其利益直接歸屬債權人(X;參考選項B,利益/錢是要給債務人的。若直接給債權人,有違債權平等原則)
【用戶】Eason Liu
【年級】
【評論內容】我了解了,感謝您清楚的解析。我做個小結: 鑑於債權人是以自己名義行使代位權,使其不允許從第三人這方取得任何利益,以符合債權平等原則。此外,第三人(還錢給債務人的人)不可以因為債權人抵銷抗辯而對抗債權人,也算是保護債權人行使代位權之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