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Yan】評論
行政法院應主動公開,無待於人民請求
【跟它拚了!電腦壞故不登阿】評論
行訴法#204 2-120 經言詞辯論 之判決,應 宣示 判決;(於辯論終結期日或辯論終結時指定期日(自辯論終結時起 不得 逾 二星期))不經言詞辯論 之判決,應 公告 判決。→行政法院 應 主動公開 判決書,無待於人民請求。(行政法院書記官 應作記載該事由及年、月、日、時之證書附卷。)行訴法#207經言詞辯論 之裁定,應 宣示 裁定。終結 訴訟 之裁定,應 公告 裁定。
【derek801204】評論
非訴訟當事人請求行政法院公開已確定之判決書者,行政法院應主動公開,無待於人民請求。
【Ting-Hui Lee】評論
行政法是有關國家行政運作之公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