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莉莉】評論
第 四 章 "即時強制" 第 36 條 行政機關為阻止犯罪、危害之發生或避免急迫危險,而有即時處置之必要時,得為即時強制。即時強制方法如下:一 對於人之管束。二 對於物之扣留、使用、處置或限制其使用。三 對於住宅、建築物或其他處所之進入。四 其他依法定職權所為之必要處置
【A-dai Tsai】評論
請問如果說題目指的是『即時強制』中的「對於住宅、建築物或其他處所之進入。」那『直接強制』的「進入、封閉、拆除住宅、建築物或其他處所。」有什麼例子嗎?
【葉小威】評論
直接強制即時強制1.相對人是否有義務有無2.是否須經告誡是否3.執行時間的限制仍受限制如行政執行不得於夜間、星期日或其他休息日為之不受執行時間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