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鄭啟宏】評論
A:民法§108Ⅱ:「代理權,得於其所由授與之法律關係存續中,撤回之。但依該法律關係之性質不得撤回 者。不在此限。」 B:民法§104: 「代理人所為或所受意思表示之效力,不因其為限制行為能力人而受影響。」 D:民法§107Ⅰ:「代理權之限制及撤回,不得以之對抗善意第三人。但第三人因過失而不知其事實者,不 在此限。」─反推就可以對抗惡意第三人
【Alison】評論
請問有人可以幫忙舉例D嗎~謝謝
【derek801204】評論
甲授與代理權予乙:(A)甲得撤回乙之代理權 (B)乙為限制行為能力者,乙之代理行為,不因限制行為能力者而受影響(C)乙之代理行為,有利不利對甲生影響(D)甲撤回乙之代理權時,得以之對抗惡意之第三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