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33.下列何者不是行政執行時,所得拘提管收之對象?
(A)義務人
(B)商號之經理人
(C)公司之負責人
(D)擔保人

參考答案

答案:D
難度:適中0.670644
統計:A(51),B(223),C(10),D(843),E(0)

用户評論

【用戶】bug0629

【年級】高二上

【評論內容】行政執行法第18條擔保人-財產執行

【用戶】王鐘仁

【年級】國三上

【評論內容】第17條之1(禁奢條款)  義務人為自然人,其滯欠合計達一定金額,已發現之財產不足清償其所負義務,且生活逾越一般人通常程度者,行政執行處得依職權或利害關係人之申請對其核發下列各款之禁止命令,並通知應予配合之第三人:   一、禁止購買、租賃或使用一定金額以上之商品或服務。   二、禁止搭乘特定之交通工具。   三、禁止為特定之投資。   四、禁止進入特定之高消費場所消費。   五、禁止贈與或借貸他人一定金額以上之財物。   六、禁止每月生活費用超過一定金額。   七、其他必要之禁止命令。   前項所定一定金額,由法務部定之。   行政執行處依第一項規定核發禁止命令前,應以書面通知義務人到場陳述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