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咩米馬萊亞
【年級】高三下
【評論內容】依著作權法第十一條規定:「受雇人於職務上完成之著作,以該受雇人為著作人。但契約約定以雇用人為著作人者,從其約定。依前項規定,以受雇人為著作人者,其著作財產權歸雇用人享有。但契約約定其著作財產權歸受雇人享有者,從其約定。前二項所稱受雇人,包括公務員。」則可知受雇人於職務上完成之著作,雙方可就著作人加以約定。如果公司與受雇人在著作完成前,就以契約約定以公司為著作人,則公司依第十條規定於著作完成時便享有著作人格權及著作財產權;如雙方無約定,則依法律規定,以受雇人為著作人,但著作財產權則歸公司即雇用人享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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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論內容】依著作權法第十一條規定:「受雇人於職務上完成之著作,以該受雇人為著作人。但契約約定以雇用人為著作人者,從其約定。依前項規定,以受雇人為著作人者,其著作財產權歸雇用人享有。但契約約定其著作財產權歸受雇人享有者,從其約定。前二項所稱受雇人,包括公務員。」則可知受雇人於職務上完成之著作,雙方可就著作人加以約定。如果公司與受雇人在著作完成前,就以契約約定以公司為著作人,則公司依第十條規定於著作完成時便享有著作人格權及著作財產權;如雙方無約定,則依法律規定,以受雇人為著作人,但著作財產權則歸公司即雇用人享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