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站僕】摩檸Morning
【年級】小一下
【評論內容】原本題目:我國對教育經費保障之規定為: (A)各級政府教育經費預算合計應不低於該年度預算籌編時之前三年度決算歲入淨額平均值之21.5% (B)各級政府教育經費應不低於總預算之21.5% (C)各級政府教育經費在中央不得少於總預算15%,在地方不得少於總預算35% (D)各級政府教育經費預算合計應不低於國民生產毛額(GNP)6%修改成為我國對教育經費保障之規定為: (A)各級政府教育經費預算合計應不低於該年度預算籌編時之前三年度決算歲入淨額平均值之22.5% (B)各級政府教育經費應不低於總預算之21.5% (C)各級政府教育經費在中央不得少於總預算15%,在地方不得少於總預算35% (D)各級政府教育經費預算合計應不低於國民生產毛額(GNP)6%
【用戶】方雅錚
【年級】高一下
【評論內容】教育經費編列與管理法( 民國 105 年 01 月 06 日 修正 )第 3 條 中央及直轄市、縣(市)政府(以下簡稱各級政府)應於國家財政能力範圍內,充實、保障並致力推動全國教育經費之穩定成長。各級政府教育經費預算合計應不低於該年度預算籌編時之前三年度決算歲入淨額平均值之百分之二十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