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ark Chen】評論
依照123條4、5款規定廢止者,因信賴處分 應給予合理之補償
【Jones Chen】評論
就是扯到公益的就要補償
【P】評論
行政程序法 第123條(授益處分之廢止) 授予利益之合法行政處分,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由原處分機關依職權為全部或一部之廢止: 一、法規准許廢止者。 二、原處分機關保留行政處分之廢止權者。 三、附負擔之行政處分,受益人未履行該負擔者。 四、行政處分所依據之法規或事實事後發生變更,致不廢止該處分對公益將有危害者。 五、其他為防止或除去對公益之重大危害者。
【風之魂】評論
行程法126條規定原處分機關依第123條第4、5款規定廢止授予利益之合法行政處分者,對受益人因信賴該處分致遭受財產上之損失,應予合理之補償。第120條第2項及第121條第2 項之規定,於前項補償準用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