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hung Han Lee】評論
行政事實行為定義:行政主體直接發生事實上效果之行為事實行為不直接發生法律效果,或法律效果之發生乃繫於外界之事實狀態,並非由於行政機關之意思陳敏:行政事實行為係指非直接以生法律效力為目的之行為,而是直接以發生事實上效果為目的之行為事實行為所發生之法律效果大多侷限在該行為之法律責任等方面,且不可能有限制、拘束人民自由、權利等之作用
【Jet Teng】評論
首先要說, 我是法律門外漢, 完全不懂法律。但, 樓上說的是否有誤 (第 4.)?事實行為怎麼包括拆除違建啦?如果包括拆除違建, 那試題的解答不就錯啦?
【Ting Wang】評論
回樓上16樓說的並沒有錯,拆除違建是一個單純的行為動作,即「把違建的房子拆除掉」,歸類在行政執行法第28條第二項之第二款,是直接強制之方法具有行政處分性質的是執行名義或執行命令,並不包含執行行為至於題目的選項D為何並非事實行為,請注意文句中明列有「命」這個字,只是作成帶有強制力的下命處分,還未有實際行為出現
【Lookingbruce】評論
就"拆除違章"這個動作是事實行為,但因有"命"這個字眼,就是說這個依相關建築法規而"命令"拆除,有法效果存在,就成為了行政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