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21 娟娟與阿德同居多年,家中事務多由娟娟負責,某日阿德突然身體不適送醫後不治身亡,檢察官調查後發現阿德自幼即患有「蠶豆症」,不能接觸「樟腦丸」,但檢方卻在他們家中的衣櫥起出不少「樟腦丸」,因此認定購買「樟腦丸」的娟娟涉嫌利用阿德的疾病殺害他,遂以殺人罪起訴,但法官卻判決娟娟無罪。法官判決無罪的理由可能是下列何者?
(A)罪疑惟輕原則
(B)罪刑法定主義
(C)禁止習慣法原則
(D)禁止類推適用原則

參考答案

答案:A
難度:適中0.534263
統計:A(881),B(351),C(40),D(377),E(0)

用户評論

小銀】評論

罪疑惟輕原則跟罪刑法定主義差很多好不好,不該搞混的啊。罪疑惟輕原則:證據不足以證明當事人有罪,就必須判他無罪。這原則常常跟無罪推定原則併用。罪刑法定主義:法律明文說該行為有罪,法官才能依照法律判進行該行為的人有罪,也就是說不能創造法律沒有明文規定的罪責。本題殺人罪是刑法有規定的,檢警依殺人罪偵查、起訴當事人,並沒有違反罪刑法定主義。如果檢警以「窩藏大量樟腦丸罪」起訴,這才是違反罪刑法定主義,因為創造一個根本沒有法律明定的罪名。

derek801204】評論

法院要認定被告有罪,需憑藉證據。如未能發現相當證據,或證據不足證明其犯行,自不能以推測或擬制之方法,依據「罪疑唯輕」原則,法院應為無罪判決。惟當事人取得證物時,最好能先完成保存證據之步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