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白】評論
憲法增修條文 第10條國家應重視社會救助、福利服務、國民就業、社會保險及醫療保健等社會福利工作,對於社會救肋和國民就業等救濟性支出應優先編列。教育、科學、文化之經費,尤其國民教育之經負應優先編列,不受憲法第164條規定之限制。
【derek801204】評論
國民教育 社會救助 國民就業優先叫舅舅優先編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