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13 依憲法增修條文規定,下列何種支出或經費無須優先編列?
(A)社會救助
(B)社會保險
(C)國民教育
(D)國民就業

參考答案

答案:B
難度:適中0.421498
統計:A(41),B(349),C(57),D(381),E(0)

用户評論

【用戶】小白

【年級】國三上

【評論內容】憲法增修條文 第10條國家應重視社會救助、福利服務、國民就業、社會保險及醫療保健等社會福利工作,對於社會救肋和國民就業等救濟性支出應優先編列。教育、科學、文化之經費,尤其國民教育之經負應優先編列,不受憲法第164條規定之限制。

【用戶】derek801204

【年級】小四下

【評論內容】國民教育 社會救助 國民就業優先叫舅舅優先編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