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白】評論
性別工作平等法 第19條受僱於僱用三十人以上雇主之受僱者,為撫育未滿三歲子女,得向雇主請求每天減少工作時間一小時, 減少之工作時間,不得請求報酬。
【潘俊吉】評論
第 19 條受僱於僱用三十人以上雇主之受僱者,為撫育未滿三歲子女,得向雇主請n求為下列二款事項之一:n一、每天減少工作時間一小時;減少之工作時間,不得請求報酬。n二、調整工作時間。
【Hui】評論
性別工作平等法(A)第 14 條 女性受僱者每月得請生理假一日 (B)第 15 條 受僱者於其配偶分娩時,雇主應給予陪產假五日 (C)第 18 條 子女未滿二歲需受僱者親自哺乳者,除規定之休息時間外,雇主應每日另給哺乳時間 60 分鐘 (D)第 19 條 受僱於僱用三十人以上雇主之受僱者,為撫育未滿三歲子女,得向雇主請求每天減少工作時間一小時,減少之工作時間,不得請求報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