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添丁】評論
雇主與勞工所訂勞動條件,不得低於勞基法的最低標準應該是法律優越原則個人想法歡迎一起討論。
【風】評論
雇主與勞工所訂勞動條件,不得低於勞基法的最低標準==契約之核心部分==原本應還是私法契約自由但基於契約自由限制所以才有不得低於勞基法的最低標準規定整個過程稱私法契約公法化如有錯請幫忙指正, 謝謝!12/17補充:私法契約公法化即在原則私法契約合意自治的原則下, 例外國家以法律介入加以保護較為弱勢的一方.私法契約公法化除勞基法外, 另外小弟想到的是消費者保護法, 如果其他先進有想到的鼓勵並歡迎在後面的留言補充, 謝謝!另多有先進對(D)法律保留為何不行?法律保留是有重要的事項須另保留給法律定之, 但題幹是問{故制定勞動基準法(以下簡稱勞基法)來規 範勞動契約的合理性。}, 即如果只是問私法契約被國家以公權力立法介入是什麼情形, 應選答案(A)比較適當.
【大萍】評論
請問B為甚麼不能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