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husir22
【年級】小三上
【評論內容】第四條 (主管機關認個人、法人或團體得指定為制裁名單並公告之事由) 主管機關依法務部調查局提報或依職權,認個人、法人或團體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經審議會決議後,得指定為制裁名單,並公告之: 一、涉嫌犯第八條第一項各款所列之罪,以引起不特定人死亡或重傷,而達恐嚇公眾或脅迫政府、外國政府、機構或國際組織目的之行為或計畫。 二、依資恐防制之國際條約或協定要求,或執行國際合作或聯合國相關決議而有必要。 前項指定之制裁名單,不以該個人、法人或團體在中華民國領域內者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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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論內容】第四條 (主管機關認個人、法人或團體得指定為制裁名單並公告之事由) 主管機關依法務部調查局提報或依職權,認個人、法人或團體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經審議會決議後,得指定為制裁名單,並公告之: 一、涉嫌犯第八條第一項各款所列之罪,以引起不特定人死亡或重傷,而達恐嚇公眾或脅迫政府、外國政府、機構或國際組織目的之行為或計畫。 二、依資恐防制之國際條約或協定要求,或執行國際合作或聯合國相關決議而有必要。 前項指定之制裁名單,不以該個人、法人或團體在中華民國領域內者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