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神山日光Ninko
【年級】研一上
【評論內容】社秩法33條違反本法之案件,由行為地或行為人之住所、居所或所在地之地方法院或其分院或警察機關管轄公職人員選罷法126條選舉、罷免訴訟之管轄法院,依下列之規定:一、第一審選舉、罷免訴訟,由選舉、罷免行為地之該管地方法院或其分院管轄,其行為地跨連或散在數地方法院或分院管轄區域內者,各該管地方法院或分院俱有管轄權。二、不服地方法院或分院第一審判決而上訴之選舉、罷免訴訟事件,由該管高等法院或其分院管轄總統副總統選罷法110條選舉、罷免訴訟,專屬中央政府所在地之高等法院管轄行政訴訟法第12條民事或刑事訴訟之裁判,以行政處分是否無效或違法為據者,應依行政爭訟程序確定之行政程序法148條強制執行法,準用...
【用戶】堅持的人 改變命運!
【年級】大一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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