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27 司法院釋字第 38 號解釋略謂:「所謂依據法律者,係以法律為審判之主要依據,並非除法律以外與憲法或法律不相牴觸之有效規章,均行排斥而不用。」上述針對司法機關適用法律所為之解釋,係為落實下列何項原則之具體表現?
(A)依法審判
(B)審判獨立
(C)審判須在法庭
(D)不告不理

參考答案

答案:A
難度:簡單0.82767
統計:A(682),B(126),C(3),D(13),E(0)

用户評論

【用戶】唐唐

【年級】大二下

【評論內容】26 依司法院釋字第 38 號解釋之見解,憲法第 80 條所謂法官依據法律而為審判,其所指的法律意涵為何? (A)限於立法院三讀通過,總統公布施行之法律 (B)非限於立法院三讀通過,總統公布施行之法律;尚及於與憲法、法律不相牴觸之有效規章 (C)限於法律、法規命令、行政規則等中央法規,不及於自治條例、自治規則等地方法規 (D)除法律、法規命令外,不及於行政規則或其他有效規章 

【用戶】唐唐

【年級】大二下

【評論內容】26 依司法院釋字第 38 號解釋之見解,憲法第 80 條所謂法官依據法律而為審判,其所指的法律意涵為何? (A)限於立法院三讀通過,總統公布施行之法律 (B)非限於立法院三讀通過,總統公布施行之法律;尚及於與憲法、法律不相牴觸之有效規章 (C)限於法律、法規命令、行政規則等中央法規,不及於自治條例、自治規則等地方法規 (D)除法律、法規命令外,不及於行政規則或其他有效規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