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衝衝衝】評論
「少年事件處理法」第八十五條之一規定:七歲以上未滿十二歲之人,有觸犯刑罰法律之行為者,由少年法院適用少年保護事件之規定處理之。前項保護處分之執行,應參酌兒童福利法之規定,由行政院會同司法院訂定辦法行之。
【行百里者半九十】評論
7-12歲,有識別能力之兒童,觸犯刑法→兒童保護事件12-18歲,有識別能力之少年,未觸犯刑法而為虞犯者→少年保護事件12-18,有識別能力之少年,觸犯刑法→1.少年保護事件 2.行為時14歲以上→少年刑事案件
【小銀】評論
少年刑事案件:少年事件處理法第27、65條。
【windajing】評論
第 2 條本法稱少年者,謂十二歲以上十八歲未滿之人。第 3 條左列事件,由少年法院依本法處理之︰一、少年有觸犯刑罰法律之行為者。二、少年有左列情形之一,依其性格及環境,而有觸犯刑罰法律之虞者︰ (一) 經常與有犯罪習性之人交往者。 (二) 經常出入少年不當進入之場所者。 (三) 經常逃學或逃家者。 (四) 參加不良組織者。 (五) 無正當理由經常攜帶刀械者。 (六) 吸食或施打煙毒或麻醉藥品以外之迷幻物品者。 (七) 有預備犯罪或犯罪未遂而為法所不罰之行為者。(B)12 歲國中生經常於公共場所吸菸、吃檳榔 ~~~不在上述的行為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