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una】評論
預算法第96條:地方政府預算,另以法律定之。前項法律未制定前,準用本法之規定。
【堅持就是勝利】評論
(D)地方政府預算,另以法律定之。 前...
【陳芳逸】評論
第 1 條中華民國中央政府預算之籌劃、編造、審議、成立及執行,依本法之規定。預算以提供政府於一定期間完成作業所需經費為目的。預算之編製及執行應以財務管理為基礎,並遵守總體經濟均衡之原則。第 82 條追加預算之編造、審議及執行程序,均準用本法關於總預算之規定。第 90 條附屬單位預算之編製、審議及執行,本章未規定者,準用本法其他各章之有關規定。第 96 條地方政府預算,另以法律定之。前項法律未制定前,準用本法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