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9 下列關於預算之編造等相關敘述何者錯誤?
(A)中華民國中央政府預算之籌劃、編造、審議、成立及執行,依預算法之規定
(B)追加預算之編造、審議及執行程序,均準用預算法關於總預算之規定
(C)附屬單位預算之編製、審議及執行,於附屬單位預算專章未規定者,準用預算法其他各章之有關規定
(D)地方政府預算,不得以法律定之,準用預算法之規定

參考答案

答案:D
難度:簡單0.825
書單:沒有書單,新增

用户評論

una】評論

預算法第96條:地方政府預算,另以法律定之。前項法律未制定前,準用本法之規定。

堅持就是勝利】評論

(D)地方政府預算,另以法律定之。  前...

陳芳逸】評論

第 1 條中華民國中央政府預算之籌劃、編造、審議、成立及執行,依本法之規定。預算以提供政府於一定期間完成作業所需經費為目的。預算之編製及執行應以財務管理為基礎,並遵守總體經濟均衡之原則。第 82 條追加預算之編造、審議及執行程序,均準用本法關於總預算之規定。第 90 條附屬單位預算之編製、審議及執行,本章未規定者,準用本法其他各章之有關規定。第 96 條地方政府預算,另以法律定之。前項法律未制定前,準用本法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