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y】評論
第二十五條之一銀行與專業機構投資人及高淨值投資法人以外之客戶辦理複雜性高風險商品業務應符合下列原則:六、銀行應落實執行認識客戶及商品適合度制度,與非避險客戶辦理複雜 性高風險商品時,所訂定之個別契約最大損失上限應有合理考量基礎 。
【blueberry2016】評論
五、銀行應就非以避險為目的承作之複雜性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