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Hank Chen
【年級】高三下
【評論內容】國家賠償法 第2條(A)本法所稱公務員者,謂依法令從事於公務之人員。 (D)公務員於執行職務行使公權力時,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人民自由或權利者,國家應負損害賠償責任。(B)公務員怠於執行職務,致人民自由或權利遭受損害者亦同。前項情形,公務員有故意或重大過失時,賠償義務機關對之有求償權。
【用戶】Damaris
【年級】國二下
【評論內容】(A)依國家賠償法第2條第一項之規定「本法所稱公務員者,謂依法令從事於公務之人員。」(B)依國家賠償法第2條第二項之規定「公務員於執行職務行使公權力時,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人民自由或權利者,國家應負損害賠償責任。公務員怠於執行職務,致人民自由或權利遭受損害者亦同。」(C)依國家賠償法第3條第一項之規定「公有公共設施因設置或管理有欠缺,致人民生命、身體或財產受損害者,國家應負損害賠償責任。」(D)依國家賠償法第2條第二項之規定「公務員於執行職務行使公權力時,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人民自由或權利者,國家應負損害賠償責任。公務員怠於執行職務,致人民自由或權利遭受損害者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