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普考已上榜】評論
行政程序法169條陳情得以書面或言詞為之(A);其以言詞為之者,受理機關應作成紀錄,並向陳情人朗讀或使閱覽後命其簽名或蓋章。陳情人對紀錄有異議者,應更正之。行政程序法172條人民之陳情應向其他機關為之者,受理機關應告知陳情人。(B)但受理機關認為適當時,應即移送其他機關處理,並通知陳情人。陳情.....看完整詳解
【謝宗翰】評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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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艾薇兒】評論
第一百六十九條 (A) 陳情得以書面或言詞為之;其以言詞為之者,受理機關應作成紀錄,並向陳情人朗讀或使閱覽後命其簽名或蓋章。 陳情人對紀錄有異議者,應更正之。 第一百七十二條 (B) 人民之陳情應向其他機關為之者,受理機關應告知陳情人。但受理機關認為適當時,應即移送其他機關處理,並通知陳情人。 陳情之事項,依法得提起訴願、訴訟或請求國家賠償者,受理機關應告知陳情人。第一百七十一條 (C) 受理機關認為人民之陳情有理由者,應採取適當之措施;認為無理由者,應通知陳情人,並說明其意旨。 受理機關認為陳情之重要內容不明確或有疑義者,得通知陳情人補陳之。第一百七十三條 (D)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