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issie Yang】評論
依公務人員考試法§8第 8 條 公務人員考試,得採筆試、口試、測驗、實地考試、審查著作或發明、審查知能有關學歷經歷證明等方式行之。除採筆試者外,其他應採二種以上方式。筆試除有特別規定者外,概用本國文字。
【吳淨嚴】評論
原來如此,多謝解答!
【Rilakkuma】評論
103 年 01 月 22 日修法了!!!第 10 條 公務人員考試,得採筆試、口試、心理測驗、體能測驗、實地測驗、審查著作或發明、審查知能有關學歷經歷證明或其他方式行之。除單採筆試者外,其他應併採二種以上方式。筆試除外國語文科目、專門名詞或有特別規定者外,應使用本國文字作答。因懷孕或生產前後無法參加體能測驗者,得保留筆試成績並於下次逕行參加相同考試類科之體能測驗,有關保留筆試成績及其限制等相關事宜,由考選部報請考試院定之。
【阿斯拉】評論
少說一樣親友團內定名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