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Damaris
【年級】國二下
【評論內容】(A)租賃關係存續中,因不可歸責於承租人之事由,致租賃物之一部滅失者,承租人得按滅失之部分,請求減少租金(民法第435條第1項參照)。也就是說,甲、乙之租賃契約仍為有效。(B)契約僅有債之效力,不能能對抗契約以外的第三人(最高法院72年度台上字第938號判例參照)。甲與乙締約後,仍可再與丙締結租賃契約,先契約與後契約皆為有效。(C)和(D)不動產物權,依法律行為而取得、設定、喪失及變更者,非經登記,不生效力(民法第758條第1項參照)。因此,甲雖然將該房屋出買給丙,在未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前,仍為房屋所有人。甲對乙保有租金請求權,並承擔出租人責任。
【用戶】Damaris
【年級】國二下
【評論內容】(A)租賃關係存續中,因不可歸責於承租人之事由,致租賃物之一部滅失者,承租人得按滅失之部分,請求減少租金(民法第435條第1項參照)。也就是說,甲、乙之租賃契約仍為有效。(B)契約僅有債之效力,不能能對抗契約以外的第三人(最高法院72年度台上字第938號判例參照)。甲與乙締約後,仍可再與丙締結租賃契約,先契約與後契約皆為有效。(C)和(D)不動產物權,依法律行為而取得、設定、喪失及變更者,非經登記,不生效力(民法第758條第1項參照)。因此,甲雖然將該房屋出買給丙,在未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前,仍為房屋所有人。甲對乙保有租金請求權,並承擔出租人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