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11 甲將房屋出租給乙,約定 1 個月後交付房屋給乙。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甲之房屋因鄰居縱火而部分毀損,甲與乙之租賃契約失其效力
(B)若甲又將房屋另出租給丙,因甲與丙租賃契約訂定在後,其租賃契約無效
(C)甲事後將該房屋出賣給丙,在未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前,甲仍有租金請求權
(D)甲事後將該房屋出賣給丙,在未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前,由丙承擔出租人之責任

參考答案

答案:C
難度:簡單0.844384
統計:A(29),B(41),C(624),D(45),E(0)

用户評論

【用戶】wak4763987

【年級】

【評論內容】3F 租賃契約是用終止喔 蓋因繼續性契約

【用戶】Damaris

【年級】國二下

【評論內容】(A)租賃關係存續中,因不可歸責於承租人之事由,致租賃物之一部滅失者,承租人得按滅失之部分,請求減少租金(民法第435條第1項參照)。也就是說,甲、乙之租賃契約仍為有效。(B)契約僅有債之效力,不能能對抗契約以外的第三人(最高法院72年度台上字第938號判例參照)。甲與乙締約後,仍可再與丙締結租賃契約,先契約與後契約皆為有效。(C)和(D)不動產物權,依法律行為而取得、設定、喪失及變更者,非經登記,不生效力(民法第758條第1項參照)。因此,甲雖然將該房屋出買給丙,在未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前,仍為房屋所有人。甲對乙保有租金請求權,並承擔出租人責任。

【用戶】wak47639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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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論內容】3F 租賃契約是用終止喔 蓋因繼續性契約

【用戶】Damaris

【年級】國二下

【評論內容】(A)租賃關係存續中,因不可歸責於承租人之事由,致租賃物之一部滅失者,承租人得按滅失之部分,請求減少租金(民法第435條第1項參照)。也就是說,甲、乙之租賃契約仍為有效。(B)契約僅有債之效力,不能能對抗契約以外的第三人(最高法院72年度台上字第938號判例參照)。甲與乙締約後,仍可再與丙締結租賃契約,先契約與後契約皆為有效。(C)和(D)不動產物權,依法律行為而取得、設定、喪失及變更者,非經登記,不生效力(民法第758條第1項參照)。因此,甲雖然將該房屋出買給丙,在未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前,仍為房屋所有人。甲對乙保有租金請求權,並承擔出租人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