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25.嘉明經過勒戒後,少年法院認為他已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不得為下列那項處分?
(A)轉介少年福利或教養機構為適當之輔導
(B)交付少年之法定代理人或現在保護少年之人嚴加管教
(C)告誡
(D)繼續在家觀察二個月,確定沒有施用毒品再讓他返回學 校就言買

參考答案

答案:D
難度:適中0.510417
統計:A(34),B(9),C(14),D(98),E(0)

用户評論

yongpig】評論

(D)選項,用字有誤

P.q. Liar】評論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首頁>智慧查找>智慧查找案例>吸食毒品少年吸食毒品吸食K他命、FM2或一粒眠https://law.moj.gov.tw/SmartSearch/Theme.aspx?T=18&O=2.3K他命、FM2或一粒眠都被歸類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3款的「第三級毒品」。為保障少年健全成長,調整成長環境,並矯治其性格,若查獲少年施用第三級毒品時,依據同條例第11條之1第3項規定,應依少年事件處理法處理,不適用同條第2項規定。依據少年事件處理法第42條第1項規定,對於十二歲以上、未滿十八歲的少年,如有吸食三級毒品的情形,給予適當的保護處分,如(C)訓誡並予假日生活輔導、保護管束、(A)交付機構安置等,情節嚴重者甚至可給予感化教育之處分。萬一已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