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今年就要考上!
【年級】大二上
【評論內容】大陸地區人民及香港澳門居民強制出境處理辦法第 8 條執行前條大陸地區人民、香港或澳門居民強制出境前,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得暫緩強制出境,於其原因消失後,由移民署執行強制出境:一、懷胎五個月以上或生產、流產未滿二個月。 二、罹患疾病而強制其出境有生命危險之虞。 三、罹患法定傳染病尚未治癒,因執行而顯有傳染他人之虞。 四、未滿十八歲、衰老或身心障礙,如無法獨自出境,亦無人協助出境。 五、經司法或其他機關通知限制出境。 nnnnnnnnnnnnnnnnnn六、其他在事實上認有暫緩強制出境之必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