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ui】評論
勞動基準法 第 84-1 條(A)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公告之下列工作者,得由勞雇雙方另行約定,工作時間、例假、休假、女性夜間工作,並報請當地主管機關核備,不受第30條(每週不得超過40小時)、第32條(一日不得超過12小時。延長之工作時間,一個月不得超過46小時)、第36條(做7休2)、第37條(紀念日放假)、第49條規定(不得使女工於午後10時至翌晨6時之時間內工作)之限制。一、監督、管理人員或責任制專業人員。二、監視性或間歇性之工作。三、其他性質特殊之工作。前項約定應以書面為之,並(D)應參考本法所定之基準且不得損及勞工之健康及福祉。
【不達目的不計代價絕不停止】評論
15樓的大大寫得很好,但是你紅色部分以現在來說,有些是錯誤的。小弟更改如下,有錯請下面繼續更正,謝謝。不受第30條(總時數每週不得超過48小時)、第32條(總時數一日不得超過十二小時)(加班之時間一個月不得超過四十六小時,但雇主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後,延長之工作時間,一個月不得超過五十四小時,每三個月不得超過一百三十八小時。雇主僱用勞工人數在三十人以上,依前項但書規定延長勞工工作時間者,應報當地主管機關備查。)、第36條(7日內休2)、第37條(紀念日放假)、第49條規定(不得使女工於午後10時至翌晨6時之時間內工作)之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