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劉名傳
【年級】小二下
【評論內容】回上頁名 稱:大眾捷運系統經營維護與安全監督實施辦法中華民國八十八年十二月三十日 修正
【用戶】任曉玥
【年級】高三上
【評論內容】依大眾捷運系統經營維護與安全監督實施辦法第13條規定,大眾捷運系統發生左列行車上或非行車上之重大事故時,除需採取緊急救難措施,迅速恢復通車外,應立即通知地方及中央主管機關,並隨時將經過及處理情形報請查核,事後並應填具事故報告表報請地方主管機關備查。一、列車衝撞。二、列車傾覆。三、停止運轉一小時以上。四、人員死亡。五、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規定者。前項以外之一般行車事故發生時,應按月填具事故月報表,於次月十五日前報告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