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32 甲於民國(下同)109 年 5 月 1 日簽發以同日為發票日之記名支票予乙,發票地與付款地均在臺北
市,乙於翌日背書轉讓予丙,丙於同年 5 月 10 日提示付款,遭付款人退票拒付,之後丙未有其他作 為,而於同年 5 月 15 日向甲、乙行使追索權,對於追索權行使,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丙喪失對乙之追索權
(B)丙未喪失對甲之追索權
(C)丙行使追索權時,縱無約定,亦得請求自發票日起之利息
(D)丙行使追索權時,得請求追索之必要費用

參考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