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51 關於既判力,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既判力以訴訟標的經裁判者為其客觀範圍
(B)訴訟標的為基於買賣契約之所有權移轉登記請求權,被告某甲為受讓權利標的物之人,既未繼受該債權關係中之權利或義務,原確定判決之效力,自不及於被告某甲
(C)選定當事人雖係以選定人之名義為形式上之當事人,實際上選定人仍為其潛在性之當事人,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零一條第二項之規定,其判決效力應及於選定人
(D)以上皆是

參考答案

答案:D
難度:適中0.684318
統計:A(53),B(18),C(84),D(336),E(0)

用户評論

yuffiewu】評論

請問B是那個法條?

胡愛晏】評論

最高法院61台再186判例民事訴訟法第四百零一條第一項所謂繼受人,依本院三十三年上字第一五 六七號判例意旨,包括因法律行為而受讓訴訟標的之特定繼承人在內。而 所謂訴訟標的,係指為確定私權所主張或不認之法律關係,欲法院對之加 以裁判者而言。至法律關係,乃法律所定為權利主體之人,對於人或物所 生之權利義務關係。惟所謂對人之關係與所謂對物之關係,則異其性質。 前者係指依實體法規定為權利主體之人,得請求特定人為特定行為之權利 義務關係,此種權利義務關係僅存在於特定之債權人與債務人之間,倘以 此項對人之關係為訴訟標的,必繼受該法律關係中之權利或義務人始足當 之,同法第二百五十四條第一項亦指此項特定繼受人而言。後者則...

貼貼樂 ( ̄︶ ̄)↗】評論

最高法院民事判例裁判字號:61年台再字第186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