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hgnye】評論
古蹟土地容積移轉辦法#7(B)接受基地之可移入容積,以不超過該土地基準容積之40%為原則。(D)位於整體開發地區、實施都市更新地區或面臨永久性空地之接受基地,其可移入容積,得酌予增加。但不得超過該接受基地基準容積之50%。古蹟土地容積移轉辦法#9(A)送出基地之可移出容積,得分次移出。(C)接受基地在不超過第七條規定之可移入容積內,得分次移入不同送出基地之可移出容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