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36951】評論
郵政法第 4 條本法用詞,定義如下:一、函件:指信函、明信片、郵簡、印刷物、盲人文件、小包之總稱。二、信函:指寄交特定人或特定地址以傳達訊息之文件,但不包括明信片、郵簡、.....看完整詳解
【hchungw】評論
第 4 條本法用詞,定義如下:一、函件:指信函、明信片、郵簡、印刷物、盲人文件、小包之總稱。二、信函:指寄交特定人或特定地址以傳達訊息之文件,但不包括明信片 、郵簡、印刷物、盲人文件。三、明信片:指書於單一紙片上,不加封套交寄,並依中華郵政公司公告 之紙質、規格製作之文件。
【瞄準台鐵 郵局】評論
不包括:明郵印盲
【得榮 郵局已上榜謝謝大家】評論
不包括:明郵印盲
【靜香】評論
豐收梳頭封發/收寄/運輸/投遞
【豐】評論
大多數人會將信函與函件搞混,其實非常好分類!信函:指書寫後需要裝入信封套裡,並寫上收寄地址、郵遞區號、收件人姓名(俗稱信)函件:泛指一切郵政物件(信函、郵簡、明信片、廣告紙、小包、盲人文件等)不含包裹及電子處理之信件PS:若函件+包裹與電子處理之信件=郵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