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43 行政執行法第 41 條關於即時強制損失補償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損失補償應以金錢為之
(B)請求範圍包含所受損害及所失利益
(C)機關所為補償決定之性質為行政處分
(D)損失補償應於知有損失後 2 年內請求之

參考答案

答案:B
難度:適中0.569954
統計:A(322),B(2208),C(801),D(543),E(0)

用户評論

偉大茄子神】評論

第 41 條 人民因執行機關依法實施即時強制,致其生命、身體或財產遭受特別損失時,得請求補償。但因可歸責於該人民之事由者,不在此限。前項損失補償,應以金錢為之,並以補償實際所受之特別損失為限。

akacleo】評論

損失補償,應以金錢為之,並以補償實際所受之特別損失為限

太陽】評論

損害賠償:請求範圍包含所受損害及所失利益

香牛牛】評論

行政執行法 第41條  (即時強制 損失補償)人民因執行機關依法實施即時強制,致其生命、身體或財產遭受特別損失時,得請求補償。但因可歸責於該人民之事由者,不在此限。前項損失補償,應以金錢為之,並以補償實際所受之特別損失為限。對於執行機關所為損失補償之決定不服者,得依法提起訴願及行政訴訟。損失補償,應於知有損失後,二年內向執行機關請求之。但自損失發生後,經過五年者,不得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