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偉大茄子神】評論
第 41 條 人民因執行機關依法實施即時強制,致其生命、身體或財產遭受特別損失時,得請求補償。但因可歸責於該人民之事由者,不在此限。前項損失補償,應以金錢為之,並以補償實際所受之特別損失為限。
【akacleo】評論
損失補償,應以金錢為之,並以補償實際所受之特別損失為限
【太陽】評論
損害賠償:請求範圍包含所受損害及所失利益
【香牛牛】評論
行政執行法 第41條 (即時強制 損失補償)人民因執行機關依法實施即時強制,致其生命、身體或財產遭受特別損失時,得請求補償。但因可歸責於該人民之事由者,不在此限。前項損失補償,應以金錢為之,並以補償實際所受之特別損失為限。對於執行機關所為損失補償之決定不服者,得依法提起訴願及行政訴訟。損失補償,應於知有損失後,二年內向執行機關請求之。但自損失發生後,經過五年者,不得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