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Michael Chu
【年級】大三下
【評論內容】雇主修改工作規則,作不利於勞工之單方變更,我國法院基本上依據工作規則合理變更原則(如88年臺上字1696判決)判斷其合法性:無須事先經勞工或工會之同意、無須經主管機關核備始生效力、勞工違反工作規則而情節重大,顧主得依勞動基準法第12條規正終止契約、工作規則之內容得直接作為勞動契約之一部分,且雇主可片面修定並修改工作規則,且無須與勞工協商,只要內容合理,即使勞工反對,仍可拘束勞工。勞基法有夠爛,完全沒規定,居然由法院的判例來決定,勞資不對等…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