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評論
第 4 條 中華民國之專屬經濟海域或大陸礁層,與相鄰或相向國家間之專屬經濟海域或大陸礁層重疊時,其分界線依衡平原則,以協議方式劃定之。 前項協議未能達成前,得與相鄰或相向國家基於諒解及合作之精神,作成過渡時期之臨時安排。 前項臨時安排不妨礙最後分界線之劃定。
【alice要當警察】評論
1.衡平原則2.協議方式3.基於諒解及合作精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