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24 關於合夥事務之執行,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合夥之通常事務,得由有執行權之各合夥人單獨執行之
(B)合夥人依約定或決議執行合夥事務者,得隨時辭任
(C) 合夥人依約定或決議執行合夥事務者,非經其他合夥人全體之同意,不得將其解任
(D)合夥人執行合夥事務,除契約另有訂定外,不得請求報酬
參考答案
答案:B
難度:簡單0.762069
統計:A(34),B(442),C(27),D(77),E(0) #
個人:尚未作答書單:強制調解之事件、遺產分割、合夥
用户評論
【JOJO】評論
合夥人中之一人或數人,依約定或決議執行合夥事務者,非有正當事由不得辭任。前項執行合夥事務之合夥人,非經其他合夥人全體之同意,不得將其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