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andy Hsieh】評論
四十四、 (履約期間之計算) 履約期間之計算,除契約另有規定者外,得為下列方式之一,由 機關載明於契約: (一) 以限期完成者。星期例假日、國定假日或其他休息日均應計入 。 (二) 以日曆天計者。星期例假日、國定假日或其他休息日,是否計 入,應於契約中明定。 (三) 以工作天計者。星期例假日、國定假日或其他休息日,均應不 計入。 前項履約期間,因不可抗力或有不可歸責於廠商之事由者, 得延長之;其事由未達半日者,以半日計;逾半日未達一日者, 以一日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