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油瑄瑄】評論
民國(下同)103年12月10日總統令修正公布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若干條文,其中第24條第3項自公布後一年施行,第49條自公布日施行,此二條文的生效日分別為:C(A)第24條第3項為104年12月9日,第49條為103年12月10日(B)第24條第3項為104年12月10日,第49條為103年12月10日(C)第24條第3項為104年12月10日,第49條為103年12月12日(D)第24條第3項為104年12月11日,第49條為103年12月11日PS:103年12月10日第24條第3項自公布後一年施行-〉指隔年同一天即104年12月10日第49條自公布日施行--〉依中央法規標準法第13條之規定,算三天生效.又依釋字:161,當天需算入.中央法規標準法第13條法規明定自公布或發布日施行者,自公布或發布之日起算至第三日起發生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