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iremeplz1688】評論
(C)採購法第25條:機關得視個別採購之特性,於招標文件中規定允許一定家數內之廠商共同投標【第一項】。前項所稱共同投標,指二家以上之廠商共同具名投標,並於得標後共同具名簽約,連帶負履行採購契約之責,以承攬工程或提供財物、勞務之行為【第二項】。(D) 應為聯合"承攬" 而非聯合投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