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榜哥】評論
第 50 條社團以總會為最高機關。左列事項應經總會之決議:一、變更章程。二、任免董事及監察人。三、監督董事及監察人職務之執行。四、開除社員。但以有正當理由時為限。
【Aru】評論
民法第50 條(社團總會之性質與權限)Ⅰ社團以總會為最高機關。Ⅱ左列事項應經總會之決議:一、變更章程。二、任免董事及監察人。三、監督董事及監察人職務之執行。四、開除社員,但以有正當理由時為限。來源:https://plus.public.com.tw/article-20200818-578-1
【Tangerine Hsu】評論
(B)社團以總會為最高機關(C)社團變更章程-1/2出席3/4同意 or 2/3書面同意(D)隨時2/3解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