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Cynthia】評論
無權處分(以自己名義)--債權行為「有效」,物權行為「效力未定」 無權代理(以他人名義)--債權行為和物權行為「效力未定」例題6月1日甲寄放1台自行車於乙處。6月3日乙以甲之名義讓售該自行車予丙,並交付之。6月5日乙才告知甲該事,試問6月4日當天,乙丙之法律行為效力如何?(A)債權行為有效,物權行為效力未定(B)債權行為效力未定,物權行為效力未定(C)債權行為效力未定,物權行為有效(D)債權行為效力未定,物權行為無效這是屬於「無權代理」,因為契約存在於甲與丙,故要先經甲承認才生效,若是「無權處分」,是乙以自己名義賣甲的車,契約存在於乙和丙。
【小人兒大冒險 ʕ•͡ᴥ•ʔ】評論
民法第170條無代理權人以代理人之名義所為之法律行為,非經本人承認,對於本人不生效力。前項情形,法律行為之相對人,得定相當期限,催告本人確答是否承認,如本人逾期未為確答者,視為拒絕承認。所以在本人承認前,原則上其效力未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