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oro Tin】評論
第二條(公職人員之定義) 本法所稱公職人員,指下列人員: 一、中央公職人員:立法院立法委員。 二、地方公職人員:直轄市議會議員、縣(市)議會議員、鄉(鎮、市)民代表會代表、直轄市長、縣(市)長、鄉(鎮、市)長、村(裡)長。
【Kate Chung】評論
錯第二次= = 我真的很愛選立法委員......嗯...我也是XD
【107tock】評論
省諮議員,任期三年無給職,5~29人,由行政院長提請總統任命
【blabla】評論
公職人員指的是人民選出來的嗎?我都一直以為是依法任用(考試出來的)??這類題目一直分不清有人可以幫我解答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