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Roro Tin】點評問題和點評內容

【評論主題】74.下列何種事項,依地方制度法規定,應以自治條例定之?(A)地方立法機關之議事規則(B)上級機關之委辦事項(C)創設地方自治團體居民之權利義務者(D)地方行政機關之處務規程

【評論內容】第二十八條(以自治條例訂定之事項)  下列事項以自治條例定之:  一、法律或自治條例規定應經地方立法機關議決者。  二、創設、剝奪或限制地方自治團體居民之權利義務者。  三、關於地方自治團體及所營事業機構之組織者。  四、其他重要事項,經地方立法機關議決應以自治條例定之者

【評論主題】三、我國犯罪矯正體系對於可塑性極高之非行少年(juvenile delinquents)的「再社會化」(re-socialization),主要透過少年矯正學校與少年輔育院兩者達成。我國少年矯正學校與

【評論內容】第二條(公職人員之定義)  本法所稱公職人員,指下列人員:  一、中央公職人員:立法院立法委員。  二、地方公職人員:直轄市議會議員、縣(市)議會議員、鄉(鎮、市)民代表會代表、直轄市長、縣(市)長、鄉(鎮、市)長、村(裡)長。

【評論主題】【題組】 ⑵此解集合最多有幾個線性獨立解?(5 分)

【評論內容】國民大會依正當修憲程序行使憲法第一百七十四條修改憲法職權,所制定之憲法增修條文與未經修改之憲法條文係處於同等位階,惟憲法條文中具有本質之重要性而為規範秩序存立之基礎者,如聽任修改條文予以變更,則憲法上整體規範秩序將形同破毀,此等修改之條文則失其應有之正當性。我國憲法雖未明定不可變更之條款,然憲法條文中,諸如:第一條所樹立之民主共和國原則、第二條國民主權原則、第二章保障人民權利、以及有關權力分立與制衡之原則,具有本質之重要性,亦為憲法基本原則之所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