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Roro Tin
【年級】國三下
【評論內容】國民大會依正當修憲程序行使憲法第一百七十四條修改憲法職權,所制定之憲法增修條文與未經修改之憲法條文係處於同等位階,惟憲法條文中具有本質之重要性而為規範秩序存立之基礎者,如聽任修改條文予以變更,則憲法上整體規範秩序將形同破毀,此等修改之條文則失其應有之正當性。我國憲法雖未明定不可變更之條款,然憲法條文中,諸如:第一條所樹立之民主共和國原則、第二條國民主權原則、第二章保障人民權利、以及有關權力分立與制衡之原則,具有本質之重要性,亦為憲法基本原則之所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