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俊銘】評論
第 11 條 自由地區與大陸地區間人民權利義務關係及其他事務之處理,得以法律為特別之規定。
【唸就對了】評論
中央法規標準法 第2條:法律得定名為「法、律、條例、通則」 ex.兩岸人民關係條例
【不儲值也很強】評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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