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Yan
【年級】大三下
【評論內容】現代法治國家,宗教信仰之自由,乃人民之基本權利,應受憲法之保障。所謂宗教信仰之自由,係指人民有信仰與不信仰任何宗教之自由,以及參與或不參與宗教活動之自由;國家不得對特定之宗教加以獎勵或禁制,或對人民特定信仰畀予優待或不利益,其保障範圍包含內在信仰之自由、宗教行為之自由與宗教結社之自由。內在信仰之自由,涉及思想、言論、信念及精神之層次,應受絕對之保障;其由之而派生之宗教行為之自由與宗教結社之自由,則可能涉及他人之自由與權利,甚至可能影響公共秩序、善良風俗、社會道德與社會責任,因此,僅能受相對之保障。宗教信仰之自由與其他之基本權利,雖同受憲法之保障,亦同受憲法之規範,除內在信仰之自由應受絕對保障,不得加以侵犯或剝奪外,宗教行為之自由與宗教結社之自由,在必要之最小限度內,仍應受國家相關法律之約束,非可以宗教信仰為由而否定國家及法律之存在
【用戶】胡愛晏
【年級】高三上
【評論內容】事實上 有關單位草擬之家庭及宗教因素申請兵役替代役辦法草案中對此已有初步 之規劃)。又憲法第二十條雖規定,人民有依法律服兵役之義務,但此並 非憲法層次之全民義務,實係憲法賦與立法者於決定要求人民服兵役時之 規範基礎。立法者基於實質平等及比例原則之憲法規定,實應認真考慮提 供實施替代役之可能;因虔誠之宗教訓練及信念上等原因,而在良心上 反對任何戰爭者,在兵役法上自應避免使其服戰鬥性或使用武器之兵役義 務,俾免宗教信仰之核心理念與國家法令相牴觸而影響宗教信仰自由之保 障,庶幾憲法之目的與原則暨宗教信仰自由之保障,均能予以兼顧,因此 之故,在制度上給予因宗教或良心因素不願服兵役之人轉服替代役之方法 ,始真正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