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四、甲因信用卡負債新台幣(下同)240 萬元無力清償,與最大債權金融機構乙銀行協商清償方案,甲表示願以其任職公司每月薪資 7 萬元中之 4 萬元按月分 5 年清償,不計利息,經乙銀行同意協商成立,並送請管轄法院審核裁定認可後,甲已清償48 萬元。嗣甲因其任職之公司裁員失業,甲打零工每月收入均未達 1 萬 5 千元,無力繼續依清償方案清償,遂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規定聲請清算。法院審理結果,認甲毫無財產又無固定收入,顯無資力負擔財團費用,法院得否准予裁定開始清算程序?請附理由說明之。(25 分)

參考答案

答案:C
難度:簡單0.700974
統計:A(175),B(105),C(2159),D(269),E(1)

用户評論

【用戶】加油! 再加油!! 逆轉勝

【年級】大四下

【評論內容】(C)應改成獲得財產的「權利」,非「機會」。

【用戶】Wu Zin Ling

【年級】大一上

【評論內容】為甚麼不是B 呢?

【用戶】加油! 再加油!! 逆轉勝

【年級】大四下

【評論內容】回樓上5F,我國憲法上財產權保障的範圍包含「有體財產權」(如:物權等)和「無體財產權」 (一般指智慧財產權,如著作權、專利權、商標權等),選項(B)基於精神作用產生的財產價值,如著作權即屬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