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賴成功
【年級】國二上
【評論內容】以下轉貼來自http://tw.myblog.yahoo.com/jw!fw0rxnWUHxt7pTJm_eN2AYtJWXI-/article?mid=220依法行政原則—行政程序法§4(行政行為應受法律及一般法律原則之拘束)之意涵:(一)法律優位原則:行政行為或其他一切行政活動,均不得與法律相牴觸(憲§171I、172、116、126,中標法§11)。(二)法律保留原則:必須有法律授權之依據行政機關始能合法的作成行政行為(一般保留:憲§23、中標法§5、6;特別保留:見憲法§7至§24條各條文)。參考司法院大法官會議解釋近年來建立之德國式法律保留體系(釋268、313、367、尤其是443號解釋理由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