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色幸運草】評論
第 17 條 推事於該管案件有左列情形之一者,應自行迴避,不得執行職務:一、推事為被害人者。二、推事現為或曾為被告或被害人之配偶、八親等內之血親、五親等內之姻親或家長、家屬者。三、推事與被告或被害人訂有婚約者。四、推事現為或曾為被告或被害人之法定代理人者。五、推事曾為被告之代理人、辯護人、輔佐人或曾為自訴人、附帶民事訴訟當事人之代理人、輔佐人者。六、推事曾為告訴人、告發人、證人或鑑定人者。七、推事曾執行檢察官或司法警察官之職務者。八、推事曾參與前審之裁判者。
【貼貼樂 ( ̄︶ ̄)↗】評論
刑事訴訟法 第18條 (聲請迴避-事由)當事人遇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得聲請推事迴避:一、推事有前條情形而不自行迴避者。二、推事有前條以外情形,足認其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者。
【snoopy75smb】評論
(A)法官曾為被害人之配偶(X;須自行迴避)(B)法官曾為告發人(X;須自行迴避)(C)法官曾為告訴人之代理人(O;不須自行迴避。告訴人則須)(D)法官曾為附帶民事訴訟當事人之代理人(X;須自行迴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