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題組】3. 李探長為了找尋槍手的可能發射位置,他設定一空間坐標,先從(0,0,2)朝向(5,8,3)發射一固定雷射光束,接著又從點(0,7,a)沿平行於x軸方向發射另一雷射光束,試問當a為【  】時,兩雷射光束會相交。

參考答案

答案:C
難度:適中0.584354
統計:A(24),B(103),C(620),D(198),E(0)

用户評論

【用戶】五色幸運草

【年級】大二下

【評論內容】第 17 條  推事於該管案件有左列情形之一者,應自行迴避,不得執行職務:一、推事為被害人者。二、推事現為或曾為被告或被害人之配偶、八親等內之血親、五親等內之姻親或家長、家屬者。三、推事與被告或被害人訂有婚約者。四、推事現為或曾為被告或被害人之法定代理人者。五、推事曾為被告之代理人、辯護人、輔佐人或曾為自訴人、附帶民事訴訟當事人之代理人、輔佐人者。六、推事曾為告訴人、告發人、證人或鑑定人者。七、推事曾執行檢察官或司法警察官之職務者。八、推事曾參與前審之裁判者。

【用戶】貼貼樂 ( ̄︶ ̄)↗

【年級】大一下

【評論內容】刑事訴訟法 第18條 (聲請迴避-事由)當事人遇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得聲請推事迴避:一、推事有前條情形而不自行迴避者。二、推事有前條以外情形,足認其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者。

【用戶】貼貼樂 ( ̄︶ ̄)↗

【年級】大一下

【評論內容】36 依刑事訴訟法規定,法官於該管案件,雖有下列情形,但無庸迴避: (A)法官曾為告訴人者(B)法官曾為告發人者 (C)法官為被害人者(D)法官曾執行司法警察之職務者

【用戶】snoopy75smb

【年級】研一上

【評論內容】(A)法官曾為被害人之配偶(X;須自行迴避)(B)法官曾為告發人(X;須自行迴避)(C)法官曾為告訴人之代理人(O;不須自行迴避。告訴人則須)(D)法官曾為附帶民事訴訟當事人之代理人(X;須自行迴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