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蝸】評論
第 22 條同一行為,不受公務員懲戒委員會二次懲戒。同一行為已受刑罰或行政罰之處罰者,仍得予以懲戒。其同一行為不受刑罰或行政罰之處罰者,亦同。
【ショ-ちゃん】評論
刑先懲後:先判決確定再懲處。刑懲並行:不待刑事判決確定,即可先依公務員懲戒法予以懲處者。實務上以刑懲並行為原則,刑先懲後為例外。
【小蝸(內勤已上榜)】評論
第 22 條同一行為,不受公務員懲戒委員會二次懲戒。同一行為已受刑罰或行政罰之處罰者,仍得予以懲戒。其同一行為不受刑罰或行政罰之處罰者,亦同。
【再拼一次國營!】評論
刑先懲後:懲戒必要時,可以等刑事部分確定了再繼續進行
【csr830504】評論
刑懲併行主義我國程序上向來採「刑懲併行主義」,處罰上則採「併罰主義」。被付懲戒人的同一行為已經受不起訴處分、緩起訴、免訴、無罪宣告,或已受有刑之宣告及刑罰的處罰,懲戒法院原則上仍然可以作出懲戒處分,即懲戒處分和刑事處罰併存。懲戒程序與刑事程序並行(刑懲併行)同一行為,在刑事偵查或審判中,不停止懲戒程序,此即所謂「刑懲併行原則」。但懲戒處分應以犯罪成立與否為斷時,懲戒法院認為有必要時,得議決於刑事裁判確定前,停止審判程序(公務員懲戒法第31條第1項)。懲戒處分與刑事責任分別獨立同一行為,其刑事部分已為不起訴處分、免訴或無罪之宣告者,仍得為懲戒處分。而其受免刑或受刑之宣告而未褫奪公權者,亦仍得為懲戒處分(...